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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温帅辉与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帅辉,刘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534号原告温帅辉,男,198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刘鹏,男,汉族,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帅辉与被告刘鹏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帅辉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帅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帅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利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路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