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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刘伯均诉赵志明、唐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242号原告刘伯均,男,生于1970年12月3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赵志明,男,生于1967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小敏,女,生于1971年12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伯均诉被告赵志明、唐小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伯均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志明所有的位于广安××二楼×号(××小区)×幢4×单元×号房屋一套,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1×号×室车库一个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伯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志明所有的位于广安××二楼×号(××小区)×幢4×单元×号房屋一套,位于广安市广安区×路1×号×室车库一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移、买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刘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