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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020号原告贺某,太原市钢锉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刑晋生,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邢某,山西煤田水文地质二二九队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