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1020号原告贺某,太原市钢锉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刑晋生,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之子。被告邢某,山西煤田水文地质二二九队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与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刘燕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