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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2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付伟诉被告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付伟,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2145-1号原告:王付伟,曾用名王付卫,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灿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原告王付伟诉被告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8万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禹州市益丰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万元。二、查封所有权人为李永生房产证号为054622房产一处,在担保期内允许李永生居住,但不得有转让、变卖、毁损等行为。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