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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付银词、李凤兰、蒋将、蒋梦珂、蒋梦迪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银词,李凤兰,蒋将,蒋梦珂,蒋梦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934号原告付银词,女,1976年生,汉族,住项城市新桥镇。原告李凤兰,女,193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蒋将,男,2003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蒋梦珂,女,1998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蒋梦迪,女,199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韩中华,河南旅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法定负责人段言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银词、李凤兰、蒋将、蒋梦珂、蒋梦迪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五原告以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银词、李凤兰、蒋将、蒋梦珂、蒋梦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五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