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3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王佳佳与杜昆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佳,杜昆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3857号原告王佳佳,女,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唐启龙,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昆明,男,1965年6年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佳佳与被告杜昆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佳佳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佳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佳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王佳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扈家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艾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