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蕾故意伤害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蕾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宁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蕾,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南京飞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007年8月17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5月1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辩护人郝冰冰,江苏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检诉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蕾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9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张某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和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夏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丙、张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姜恒叶,被告人李蕾及其辩护人郝冰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蕾与被害人李某丁系男女朋友。2014年2月以来,二人因感情等问题时常发生争吵,李蕾曾多次殴打李某丁。2014年5月12日凌晨,在本市江宁区浙江义乌小商品城1号紫金银座1幢303室,李蕾因怀疑李某丁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而质问李某丁,并用皮带、木板、鞋子、刀鞘等物品对李某丁头面部、肩背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后李蕾发现李某丁呼之不应,于当日16时许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丁已死亡,李蕾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并发脂肪栓塞、失血性休克而死亡。2014年5月13日9时许,被告人李蕾和朋友戴某联系准备去投案,随后李蕾在本市江宁区金色世纪缘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李蕾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盛某、高某、王某、李某甲、李某乙、倪某、余某、郁某、戴某、张某甲、陈某、李某丙、张某乙等的证言,发、破案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物证检验鉴定书,物证检验报告书,物证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刑事摄影照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李蕾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蕾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李蕾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提出,李蕾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且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蕾与被害人李某丁(女,殁年24岁)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因感情等问题经常发生争吵,李蕾曾殴打过李某丁。2014年5月12日凌晨,李蕾在南京市江宁区浙江义乌小商品城1号紫金银座1幢303室自己家中,因怀疑李某丁与他人有暧昧关系而质问李某丁,先后用木板、鞋子等物品对李某丁头面部、肩背部等部位进行殴打。后李蕾发现李某丁呼之不应,于当日16时许拨打120急救电话,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李某丁已死亡。李蕾拨打110报警电话后逃离现场,同年5月13日9时许,李蕾在南京市江宁区金色世纪缘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经法医鉴定:李某丁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并发脂肪栓塞、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本案在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父母代李蕾与被害人父母就附带民事赔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父母对李蕾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蕾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与李某丁是2013年3、4月份在李某丁的美容院认识的,2013年10月份以男女朋友的身份住在一起了。两人平时感情很好,因为李某丁出差工作有矛盾,其怀疑李某丁还有别的男人。2014年5月11日晚上九点多钟其在地铁站接到李某丁,之后一起回到紫金银座的家里。大约在5月12日凌晨的时候,其偷看李某丁的手机,在手机的通话记录里面看见有两个通话,好像是一个姓潘的还有一个好像是姓陈的,其就问李某丁怎么回事。李某丁当时跪下来,表情尴尬。其质问李某丁,她不讲话,其当时就受不了了,用手往她脸上扇耳光,打了两下,当时李某丁没有穿衣服,其拿了李某丁的腰带往她身上和后背乱抽打。其感觉不解气,在旁边拿了一块木板往李某丁的左侧肩膀部位乱打,具体打在什么部位不清楚,她还是不吱声。其就提出和她分手,讲了一些刺激她的话,还讲这次自己撞墙死得了,李某丁就自己用头往卧室空调下面的墙上撞。之后其就拿李某丁当天穿的鞋子往她身上乱打,具体打什么部位不清楚。后来李某丁讲想睡觉。大约到5月12日中午11点多钟的时候,高某打了李某丁三、四个电话,当时其都没有接,直到最后一个电话其拿给李某丁接了,李某丁跟高某讲今天请假不去上班了。中午1点多钟,其觉得累了,就到卧室去睡觉。当时其还推了推李某丁,还躺在床上挤她,她不理其,其感觉她身上很冷,推她、喊她都没有反应。当时其心里就有点慌了,就用手掐她人中,给她做人工呼吸,她没有反应,她的喉咙发出好像是被痰卡住的声音,其更急了,就摸她脉搏,感觉脉搏很弱,其就不停地给她做人工呼吸。之后其就打电话叫120,又打电话叫110。其还给其妈妈、大姑李某乙打了电话,怎么讲的记不清楚了。有个警官给其打电话联系,问其在什么地方,其讲在义乌商品城的市场里面,警官让其在那儿等,警察马上来。十分钟以后警察给其打电话讲在其家门口了,问其在什么地方,其讲在等其母亲,接到母亲马上过来。之后其就打电话给郁某,打车到郁某家去了。其让郁某给其买了张手机卡,之后其就把手机关机和郁某一起睡觉了。第二天早晨其和郁某一起出来,其给戴某打电话,戴某讲李某丁已经死了,并讲让律师陪其到派出所,让其在凤凰岛等他。之后就被抓住了。其当庭供述,2014年5月13日上午在江宁世纪缘酒店被警察询问时没有向警察说出真实姓名。其人身检查笔录证明,2014年5月13日10时50分至11时10分,法医对李蕾人身进行检查,经体表检查发现,李蕾右手背皮内出血,肿胀,左前臂两处陈旧性表皮剥脱,右内踝表皮剥脱,已结痂。之后法医提取了李蕾的血样和指甲。2、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某丁是同事,她男朋友李蕾其见过几次。2014年5月12日其和李某丁联系过两次,分别是12点18分和13点16分,李某丁讲她今天有事不去了。一个月前,李某丁和李蕾在李某丁家因为一些生活上的小事动手打了起来,当时其也在场,李蕾直接朝李某丁脸上扇耳光,李某丁没有还手。3、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蕾曾经是男女朋友,2013年12月两人分手,原因是李蕾和其相处的时候已经有女朋友了,还有就是2013年8月份开始,李蕾就经常打其,一方面怀疑其在外面有别人,还有就是不喜欢别人和他顶嘴,哪怕是解释他也认为是顶嘴,用拳头、巴掌、脚在其的头、脸、眼睛、身上乱打。4、证人戴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蕾是高中同学,关系非常好。2011年左右一起开了南京飞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其是法人代表,和另一个股东出资经营,李蕾也在公司上班,名义上他也是股东。2014年5月12日下午5点钟左右,李蕾打电话给其,问其有没有车子,其讲没有车子,又问其什么时候回来,其说现在有事,等会回来,李蕾说他手机没电了,等会打电话给其。过了半个小时,李蕾母亲打电话给其说李蕾出事了,李蕾把她女朋友打了,正在抢救。又过了一会,李蕾的妈妈又打电话说人死了。其赶紧联系李蕾,发现李蕾手机关机了。5月13日早晨8、9点钟,一个陌生电话180××××1855打电话给其,一开始是个女的声音,之后是李蕾接的。其问李蕾在哪边,事情出大了,死人了,派出所在找他,并让李蕾赶快到其这边来,其帮他找了一个律师带他去自首。李蕾说他马上来,其就问他在哪里,其喊人去接他,李蕾说他在金色世纪缘凤凰岛附近。过了十几分钟,驾驶员打电话跟其说李蕾的电话打不通了。其就开车过去,但没找到李蕾,打电话也打不通。5、证人郁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李蕾认识有五六年了,直到2013年10月,李蕾先和其联系,经常给其打电话聊天,说他之前谈的一个女朋友,这个女的是开美容院的,经常出差,李蕾从一开始就怀疑这个女的在外面有男人,觉得这个女的不喜欢他,不在乎他。2014年5月12日下午六点,李蕾打电话给其说有事和其说,然后李蕾就到其住的地方。李蕾还让其去给他买了一个新的手机卡,之后他就把自己的手机关了。李蕾和其说前天晚上和那个女的闹了一个晚上,但是没讲他打那个女的。第二天上午两人出来吃完早饭,李蕾拿其的手机打给他朋友,约在世纪缘见面,之后两人打车到世纪缘饭店,在世纪缘饭店后面的院子里面等他的朋友,之后警察就过来问李蕾叫什么名字,李蕾一开始讲了一个假名字,警察就让他把身份证拿出来,之后警察就把其和李蕾带到派出所了。李蕾到其家时手是肿的,脚踝好像也破了。6、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自己开了一家化妆品公司,2014年3月27日左右李某丁到其公司上班,刚来上班进行培训后,第二天李某丁就没有来上班了,其打电话给李某丁,她说严重感冒要休息几天。过了几天,高某讲李某丁不是感冒,是眼睛被她男朋友打肿了,不好意思来上班。大概是在2014年5月12日和13日其都给李某丁打过电话,她都没有接。之后听高某讲李某丁去世了。李某丁讲她找大师算过名字,改名叫李翎涵。7、证人李某丙、张某乙(被害人李某丁的父母亲)的证言证明,2013年9、10月份的时候李某丁打电话告诉李某丙她有对象了,叫李蕾,江宁本地人。2014年大约1、2月份的时候李某丁将男朋友李蕾带至自己在南京江宁买的房子给张某乙看,并说想结婚。当时李某丁怀孕了,到医院检查说孩子没有胎心,不能要。2014年5月13日下午高某打电话给李某丙说李某丁出事了。李某丙、张某乙分别指认了女儿李某丁被打之后的照片。8、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江宁区医院的医生,其的工作是一个月在急诊室外科上班,一个月跟120急救车上班。2014年5月12日其是跟120急救车上班的,下午接到南京市120指挥中心的指派说紫金银座有个人吃东西被噎住,快不行了。其等赶到现场,一个男子在门口等,然后带其等到卧室。其看见床上躺了一个女子,当时这名女子穿着睡衣,两个眼睛胀的很厉害,头部和面部有大面积淤青。其就问那个男子是怎么回事?该男子说昨天晚上他们两个闹纠纷,发生冲突后那个女的自己撞墙的,后来他就离开现场了。第二天他才回来,还买的吃的东西,在喂那个女的吃的时候,那个女的噎住了,他才打的120。然后其查看了一下那名女子,发现她没有自主呼吸,没有心跳,身体也是冰凉的,其就在现场给那名女子做心肺复苏,基本上可以确定已经死亡了,同时其另外一个同事就打了110,那名小伙子不知何时就不见了。9、证人张某甲的证言证明,其是江宁区高新园派出所的刑侦副所长,参与李蕾案的前期出警和侦查。2014年5月12日下午17时,派出所接到指挥中心指令警情:江宁区浙江义乌小商品城1号紫金银座1幢303室有人被打。报警人是120医护人员,称被打的人已经不行了。其带领民警赶至紫金银座1幢303室,发现一名女子仰面躺在床上,医护人员正在抢救,经医护人员介绍,刚才一名男子拨打的120,医护人员赶到现场后该男子称是他打伤的床上女子,后来医护人员看到女子无生命反应便报警,该男子就不见了。经初步勘验,在现场发现一张李某丁的身份证,并发现房东叫李蕾,经医护人员辨认就是报120的人。此时,在17时14分左右,其再次接到派出所电话,称又接到一男子使用139××××0111手机报警称在义乌小商品城有打架纠纷,怀疑是同一警情。其立即使用自己136××××7677电话联系139××××0111手机,系一年轻男子接的电话,正是李蕾,他在电话里很着急,其问他是不是住在紫金银座1幢303室,他讲是的,其讲有医护人员在现场但是不清楚具体情况,要找他了解,他自称马上过来。过了两、三分钟,其再次打电话过去,李蕾接了电话,其问他在哪里,他讲在天元路义乌商品城地铁站等他妈妈。其立即带领民警到达义乌商品城地铁站,对站内站外进行搜索,没有找到人。这时,技侦部门发现,李蕾已经往东山快速移动了,其等追踪过去,一路上其多次拨打李蕾电话,他就接了一次没有讲话,之后就不接了,在追踪过程中,他关机了。10、证人王某(被告人李蕾的母亲)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12日下午,其接到李蕾的电话称和李某丁打架出事了,120过来抢救,让其赶快过去送钱,其就打电话给李蕾姑姑李某乙,让她带钱先过去。随后其打车到了义乌商品城,和李某乙一起到江宁医院,护士说送来的那个女孩死了,其打李蕾尾号111的电话,始终是短信呼。2014年过年其知道李蕾和李某丁谈对象,当时李某丁怀孕了,两人要结婚。2014年4月两人打过架,××的,那次是李某丁眼睛被打青肿了。××的时候李某丁说李蕾之前还打过她一次,李某丁讲,李蕾拿拳头打她的眼睛,把她眼睛打青了以后,就不会再出差到外面上班了。其听李某丁讲李蕾怀疑她在外面有人,李蕾也讲怀疑李某丁在外面有人。证人李某甲(被告人李蕾的父亲)、李某乙(被告人李蕾的姑姑)、倪某(被告人李蕾的姑父)的证言与证人王某的证言相互印证。11、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出具的宁公(江)号勘[2014]34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5月12日18时30分至21时30分对南京市江宁区浙江义乌小商品城1号紫金银座1幢303室现场进行勘验。厨房右侧墙边有一只垃圾桶,桶内发现一只啤酒罐,客厅沙发北侧地面上有一条女式黑色皮带,客厅沙发西侧地面有一只垃圾桶,桶内发现破碎的木板四块以及烟头一枚,客厅西南角红色折叠靠椅肚下地面上有一只深色女式厚底鞋(左),均呈卧倒状,靠椅南侧墙面电灯开关下侧墙面有若干疑似血迹,阳台东侧墙边黑色花纹包内发现一只由红色吸管和透明玻璃瓶组成的“溜冰”工具,阳台栏杆西侧角落发现烟头一枚,卧室南侧床头柜南侧垃圾桶内发现一只喝完的矿泉水塑料瓶,卧室衣橱左侧上方的衣柜内发现一只黑色铁盒,内装有蓝色玻璃瓶“冰壶”以及三根蓝色吸管。复勘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侦查人员于2014年10月17日13时30分至14时30分对南京市江宁区浙江义乌小商品城1号紫金银座1幢303室现场进行复勘。在阳台的门窗角落处放有一台洗衣机,在洗衣机与左侧墙体之间的缝隙内发现一把长约40cm的刀,刀柄缠有黑色布条,刀身套有一只棕色皮质刀鞘。12、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宁公江刑物鉴(验)字[2014]151号检验鉴定书证明,李某丁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广泛软组织挫伤并发脂肪栓塞、失血性休克而死亡。13、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宁公物鉴(法证)字[2014]289号、289-1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1)垃圾桶内破碎的木板1和李某丁的口唇拭子上检出的DNA为混合基因型,李某丁血样的DNA和李蕾血样的DNA的基因型混合可以形成。(2)李某丁的阴道拭子中检出人精斑,其DNA和垃圾桶内破碎的木板2、3、4、垃圾桶内烟头、阳台左侧杂物冰壶吸管、李蕾左手拇指指甲拭子、李蕾右手拇指指甲拭子、房间垃圾桶矿泉水瓶瓶口拭子上检出的DNA与李蕾血样的DNA的基因型相同。(3)李某丁左手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右手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指指甲拭子、左乳头拭子、右乳头拭子、客厅地面深色女式厚底鞋(左)上检出的DNA与李某丁血样的DNA的基因型相同。(4)郁某左手食指、中指、小指、右手中指、环指、小指指甲拭子、厨房垃圾桶啤酒罐、阳台烟头上检出的DNA与郁某血样的DNA的基因型相同。(5)李某丁心血的DNA与李某丁的父亲李某丙血样的DNA和李某丁的母亲张某乙血样的DNA的基因型不排除亲缘关系。1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宁江公物鉴(化)字[2014]42号物证检验报告书证明,送检的李蕾的尿样呈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阳性。15、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宁脑司鉴所[2014]精鉴字第3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李蕾作案时无精神病,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案另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110接警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南京市急救中心证明、南京市江宁医院及南京市急救中心急救病历、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摄影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资料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并均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蕾持木板、鞋子等物品对被害人李某丁头面部、肩背部等部位进行殴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蕾的辩护人提出“李蕾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李蕾在案发当天虽然主动打电话报警,但其随即逃离现场,并且将手机关闭,之后公安机关对其实施抓捕时,其还谎报姓名,丧失了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李蕾归案后虽有检举揭发,但均无法查实,其行为亦不构成立功。故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李蕾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李蕾父母代李蕾与被害人父母就民事赔偿已经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父母对李蕾的行为表示谅解,李蕾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表示认罪、悔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黄 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罗慧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