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裁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军申请执行邓健华、彭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邓健华,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裁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邓健华。被执行人彭静。刘军申请执行邓健华、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以(2014)武侯执字第1034号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据以执行的(2013)武侯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因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尚未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军持有的(2013)武侯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军以(2013)武侯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提出的对邓健华、彭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永红审判员 杨选后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