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裁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军申请执行邓健华、彭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邓健华,彭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裁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被执行人邓健华。被执行人彭静。刘军申请执行邓健华、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以(2014)武侯执字第1034号立案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该案据以执行的(2013)武侯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因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尚未未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据以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应当是生效的法律文书。本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刘军持有的(2013)武侯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故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军以(2013)武侯民初字第3635号民事判决提出的对邓健华、彭静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永红审判员  杨选后审判员  朱军良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小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