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执字第003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袁,邓世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执字第00380-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辉隆大厦8楼,机构代码:79642142-4。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3号华润幸福里1幢1单元101室,机构代码:55458062-5。法定代表人邓世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袁。被执行人邓世东。安徽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鹏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01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已委托评估机构对查封(抵押)的被执行人房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抵押人)下列房产:一、徐崇明、袁莹位于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588号金地国际城×公寓×、×号(权利证号:包字第××号、包字第××号)。二、徐袁、邓世东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静安新城城西×幢×室、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拓基城市广场×幢×室、蜀山区望江西路123号幸福里×幢×室(权利证号:肥东字第××号、合蜀××、××)。2015年4月3日,在第三次拍卖程序中,顾爱华以153万元最高价竞得蜀山区望江西路123号幸福里×幢×室;李涛以45.1万元最高价竞得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拓基城市广场×幢×室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徐袁、邓世东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123号幸福里×幢×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顾爱华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顾爱华时起转移。二、徐袁、邓世东位于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69号拓基城市广场×幢×室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涛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李涛时起转移。三、买受人顾爱华(身份证号码:××)、李涛(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学飞审 判 员 吕爱来代理审判员 赵俊山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