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邢海燕与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海燕,张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329号申请执行人邢海燕。委托代理人宫晓艳。被执行人张洪波。申请执行人邢海燕与被执行人张洪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8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海燕于2015年4月16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业已对本案予以立案执行,本次立案系重复立案。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5)东执字第01329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郑金贵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