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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钱景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钱景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553号罪犯钱景海。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八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日作出(2014)弋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景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已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虽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2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但该犯未能积极执行财产刑,在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依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景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江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  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何文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