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汪青林申请执行吴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青林,吴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汪青林,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吴桂,男,汉族,住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汪青林与被执行人吴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汕金法鮀民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汕金法鮀执字第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叶家川审判员  杨宁波审判员  杜少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蔡宇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