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汕头市广信企业科技开发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汕头市广信企业科技开发公司,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中法执二恢字第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负责人黄瑞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汕头市广信企业科技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兆琪,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谭劲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伟,广东钧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下称汇达资产汕头分公司,原债权人汕头经济特区证券报价交易中心)与被执行人汕头市广信企业科技开发公司(下称广信科技公司)(2000)汕中法经初字第24号投资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汇达资产广州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撤销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的通知》。经审查,2013年4月,汇达资产公司撤销汇达资产汕头分公司,授权汇达资产广州分公司承接汇达资产汕头分公司的资产、负债。在原执行过程中,汕头经济特区证券报价交易中心(下称证券报价交易中心)与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光大资产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证券报价交易中心将本案的债权转让给光大资产公司。经光大资产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04年11月1日裁定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光大资产公司。2005年12月31日,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经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光大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名称变更为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汕头分公司。本院认为,第三人汇达资产广州分公司根据汇达资产公司的授权,作为原债权人汇达资产汕头分公司被撤销后的权利义务承受人,其申请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楚贞审判员  钟 维审判员  沙少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