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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已、李某庚、李某辛、陈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已,李某庚,李某辛,陈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125号原告李某甲,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丙,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丁,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戊,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已,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庚,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2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已、李某庚、李某辛、陈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可代理审判员  殷薇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穆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