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已、李某庚、李某辛、陈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已,李某庚,李某辛,陈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125号原告李某甲,男,195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女,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丙,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丁,男,194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戊,女,195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已,女,1956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庚,女,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辛,男,197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女,192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已、李某庚、李某辛、陈某某继承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审 判 长 刘可代理审判员 殷薇代理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穆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