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蒋国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二初字第00246号原告: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蒋国庆,男,1977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之表示,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8元减半收取即2144元,案件诉讼保全费用1517元,合计3661元由原告安徽省池州新赛德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明宏代理审判员 胡宪芝人民陪审员 徐金枝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