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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石某甲,女,现住四平市。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男。被告高某某,女,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