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一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石某甲与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甲,高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81号原告石某甲,女,现住四平市。法定代理人石某乙,男。被告高某某,女,现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甲诉被告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甲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石某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云鹤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杨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