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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商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与贾兴亮、吕寻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商初字第6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住所地:阳谷县谷山路88号。负责人:段海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玉高。系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贾兴亮,农民。被告:吕寻田,农民。被告:吕四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诉被告贾兴亮、吕寻田、吕四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县支行承担。审 判 长  袁振宇人民陪审员  魏兰雪人民陪审员  刘金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汪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