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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新民初字第3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培栋与赖洁、吴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培栋,赖洁,吴建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3403号原告吴培栋,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赖洁,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被告吴建滨,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培栋与被告赖洁、吴建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培栋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培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为1019元,由原告吴培栋负担。审判员 章    莹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美英(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