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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忠义与大冶宏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义,大冶宏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义。被执行人大冶宏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劳人仲裁字(2014)第9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2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冶宏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90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