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忠义与大冶宏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义,大冶宏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298-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义。被执行人大冶宏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冶劳人仲裁字(2014)第9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4月29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冶宏胜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090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柯 彬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