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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魏克与马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克,马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东民二初字第641号原告:魏克,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繁荣街26栋6单元4层95号。身份证号码:210303195911050314。被告:马艳君,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铁东区荣誉街71栋1单元5层13号29。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克与被告马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和减少诉讼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由原告魏克负担。代理审判员 米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赵萃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