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法执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杨晓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艳珍、舒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晓玲,田艳珍,舒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吉法执字第284号申请执行人杨晓玲,女.被执行人田艳珍,女.被执行人舒志强,男.申请执行人杨晓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艳珍、舒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的(2014)吉民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标的为被执行人田艳珍、舒志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晓玲人民币56192.7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田艳珍、舒志强暂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田艳珍、舒志强承诺每月还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玲申请执行的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14)吉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 方审判员 胡吉明审判员 龙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