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33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郭智申请执行越战军、刘美琴、杨成业、李新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智,越占军,刘美琴,杨成业,李新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393-1号申请执行人郭智,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越占军,男,汉族,1974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美琴,女,汉族,1978年4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杨成业,男,汉族,1978年10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新魁,男,汉族,1982年7月2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郭智与被执行人越战军、刘美琴、杨成业、李新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339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杨成业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成业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