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张少芬与唐洪标、黎秀英、罗展勋、唐秀华、李爱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芬,唐洪标,黎秀英,罗展勋,唐秀华,李爱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罗法民初字第397号原告张少芬,女,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委托代理人林剑飞,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滨培,广东言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洪标,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黎秀英,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罗展勋,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唐秀华,女,195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被告李爱珍,女,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罗定市人,住罗定市。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莫衍,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沈思华,广东军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少芬诉被告唐洪标、黎秀英、罗展勋、唐秀华、李爱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少芬负担。审判员 陈建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小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