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宋海军与郭永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海军,郭永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579号申请执行人宋海军,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郭永娃,男,无固定职业。本院在执行宋海军申请执行郭永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4)榆民初字第00179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宋海军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57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树高审 判 员 纪润梅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白小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