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金鑫与孙炜、林思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孙炜,林思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1600号原告金鑫。委托代理人周进。被告孙炜。被告林思含。原告金鑫与被告孙炜、林思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晶晶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鑫委托代理人周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鑫、林思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金鑫诉称,被告在2013年2月7日其家中以购买房屋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口头约定年底偿还。到期后被��未还款,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金鑫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了以下证据:1、2013年2月7日借条原件一份;2、中国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一份;3、连云港盛生宏公司网络查询一份;4、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被告孙炜、林思含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孙炜、林思含系夫妻关系。被告孙炜系连云港盛生宏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2月7日,被告孙炜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该款项通过中国银行汇款至连云港盛生宏贸易有限公司的账户中。同日,被告孙炜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今借到进行人民币拾万元整孙炜2013.2.7××”截至起诉之日,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原告遂起诉至��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及其举证的借条等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孙炜向原告金鑫借款后,双方之间形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孙炜未能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孙炜向原告借款时,其与林思含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现二被告均未出庭答辩举证,故该债务应视为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被告孙炜、林思含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炜、林思含经本院合法传唤,既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举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炜、林思含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鑫支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3月2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33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炜、林思含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晶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段潇潇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的,应自上诉人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未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缴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