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颜廷开借款合同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海侠,田建,王玉厂,焦延华,申磊,颜廷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海侠,女,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田建,男,汉族,郯城县,居民。被执行人王玉厂,男,汉族,郯城县职工,住郯城县。被执行人焦延华,男,汉族,郯城县职工。被执行人申磊,男,汉族,临沂市罗庄区职工。被执行人颜廷开,男,汉族,郯城县,居民。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杨海侠、田建、王玉厂、焦延华、申磊、颜廷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郯城县人民法院的(2011)郯商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经当事人申请,本院已经于2013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颜廷开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86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颜廷开的银行存款6000元。上述款项划拨至郯城县人民法院单位银行帐户(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帐号:800001821005000000090)。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英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