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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杨淑明与姚士卫等3人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明,姚士卫,姚士超,张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杨淑明,女,1967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委托代理人闫晗,男,1975年3月8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奢岭街道法律服务所所长。被执行人姚士卫,男,1984年6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姚士超,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绍平,男,1979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淑明与被执行人姚士卫、姚士超、张绍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分期给付。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16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钟 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