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韩胜与张海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胜,张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韩胜。被执行人张海龙。申请执行人韩胜与张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敦民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韩胜申请扣划被执行人张海龙在敦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保证金1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海龙在敦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交通事故保证金10000元至敦煌市人民法院工商银行账户(户名:敦煌市人民法院,账号:2713036409024XX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迎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秦文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