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双武与张亮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武,张亮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张双武,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被告张亮武,男,汉族,1954年10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武诉被告张亮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湛孟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