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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双武与张亮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双武,张亮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640号原告张双武,男,汉族,1979年6月11日生。被告张亮武,男,汉族,1954年10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双武诉被告张亮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亮武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双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湛孟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