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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3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建平、王建虎、杨作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王建平,王建虎,杨作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355号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王兴明,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建平,男,汉族,1978年8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王建虎,男,汉族,1972年1月出生,农民,住高台县。被执行人杨作堂,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建平、王建虎、杨作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高民初字第12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建平偿还原告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借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12700.59元(2014年10月20日以后利息按年利率9.975%偿还至借款还请之日),合计62700.59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执行人王建虎、杨作堂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农村合作银行与2015年4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作堂的存款62700.59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玉雷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虎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