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委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进与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委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徐进,男,1970年1月30日生,住泗阳县。被执行人李兵,男,1969年11月18日生,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进与被执行人李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将被执行人李兵挂靠在四平市辽河农垦管理区双赢运输有限公司、车号为吉CX5**挂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籍查封,本院依托于2015年4月23日对该车车籍进行了查封,委托事项执行完毕。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执字第2261号委托执行函的执行。执行员 刘洪武执行员 李春英执行员 周明博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孟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