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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城民郑初字第00083号原告王某,宜城市郑集供销社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周有余,宜城市恒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某,退休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陈XX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建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