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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金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彭启林与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沙土镇盛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启林,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沙土镇盛安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5)黔金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彭启林,男,汉族,1983年月10月10日生,山西省阳城县人,住山西省阳城县凤城镇。被执行人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沙土镇盛安煤矿。本院在执行彭启林申请执行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沙土镇盛安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贵州钰祥矿业集团投资有限公司金沙县沙土镇盛安煤矿对金沙县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888号仲裁裁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的金劳人仲案字(2014)888号仲裁裁决书未生效,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彭启林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体福审判员  王 艾审判员  代守泽二0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吴南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