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0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喜荣、李丹与李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荣,李丹,李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0271号申请执行人杨喜荣,女,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丹,女,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帛,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喜荣、李丹与被执行人李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喜荣、李丹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3613号民事调解,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0313元。经审查,李帛作为本案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执字第00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贺 诚执行员  王新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