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54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要申请执行訾峰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要,訾峰,陈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5487-2号申请执行人刘要,男,汉族,40岁。被执行人訾峰,男,汉族,40岁。被执行人陈彩霞,女,汉族,38岁。关于刘要申请执行訾峰、陈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初字第50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彩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南路支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陈彩霞在中国建设银行达拉特南路支行的存款账户;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梁亚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