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杨文与杨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杨桂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413号原告杨文,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杨桂芬,女,身份证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与被告杨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桂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撤回对被告杨桂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田 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邢久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