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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周轶华与管连云、翁纯英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轶华,管连云,翁纯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周轶华,男,1978年11月4日出生,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管连云,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浦城县。被执行人翁纯英,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轶华与被执行人管连云、翁纯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的现有财产变现处置困难需要较长时间,应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的财产变现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浦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建英审 判 员  徐如明代理审判员  丁昌荣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黄晓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