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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张德明、陈银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张德明,陈银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张德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2751。被执行人:陈银丽,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521。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德明、陈银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德明、陈银丽逾期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肇端法民一初字第27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德明、陈银丽目前在本院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肇端法执字第422号案件本次执行。上述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本案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坤朝审 判 员  郭 锦代理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陈智彬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