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正勇与被执行人杨桂润离婚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3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杨某某,女,195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4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杨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履行案款10万元。后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西安中院判决确定的245000元案款,除过已支付的10万元,通过调解书已抵销的2万元及扣除杨某某归还其弟的5000元,下余12万元,杨某某分别于2016年3月10前支付6万元,于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6万元;2、若杨某某不能按照协议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案款,张某某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3、其他再无异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执字第00536号离婚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岳锐敏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董 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