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漳执行字第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林、林丽萍、陈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漳执行字第1151-1号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漳平市。法定代表人张能龙,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兴泉,男,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李林,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林丽萍,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永和,男,198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林、林丽萍、陈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系统各银行、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多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李林、林丽萍有房产一套,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房产价值与本案标的差距较大,不适合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人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漳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林、林丽萍、陈永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隆武审判员 陈利江审判员 张加桂二○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苏丽琼(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