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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郑磊与陈惠、顾军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磊,陈惠,顾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门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郑磊。被执行人陈惠。被执行人顾军军。申请执行人郑磊与被执行人陈惠、顾军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的(2014)门工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陈惠、顾军军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郑磊货款人民币1998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惠另应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逾期付款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因被执行人陈惠、顾军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陈惠、顾军军还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00元。本院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惠之哥兄陈健代为履行了人民币16000元。另查明,被执行人陈惠、顾军军现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名下查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两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两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两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门工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两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两被执行人下落或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施建辉审判员 董景松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向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