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武风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武风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21号原告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西路乔营小区。法定代表人徐程程,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承凤,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吴丽,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武风意。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风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武风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湖北幸福怡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周 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