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江商初字第2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2182号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环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夏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宇锋、章韵燕,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如意大厦503室。法定代表人苏和。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坤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6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70元,合计人民币5130元,由原告西子奥的斯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宏人民陪审员 闵 莓人民陪审员 施春玉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周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