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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执字第00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国旗、王瑞、呼福平等为借款担保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张国旗,王瑞,呼福平,祁贵兰,郭启昌,丁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沁执字第00819号申请执行人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行信用社。住所地:沁阳市南大街负责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国旗,男,1977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王瑞,女,1978年3月23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呼福平,男,1962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沁阳市被执行人祁贵兰,女,1960年3月18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郭启昌,男,1977年6月20日生,住沁阳市被执行人丁征涛,女,1978年7月20日生,住沁阳市沁阳市太行信用社申请执行张国旗、王瑞、呼福平、祁贵兰、郭启昌、丁征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沁阳市公证处(2012)沁证经字第112XX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国旗未按公证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仍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国旗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元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袁宗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