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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242号原告郭某某,女,一九八四年十月五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一九八二年七月十二日生,汉族。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3日来院起诉,同日本院予以受理,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王雪晴,现年七岁,次女王亦菲,现年三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二人感情不和,被告不务正业,不尽家庭及抚养子女的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王雪晴由原告抚养,次女王亦菲由被告抚养;并自愿放弃其婚前及婚后财产。被告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于××××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女儿,长女王雪晴,现年七岁,现由原告抚养,次女王亦菲,现年三岁,现由被告抚养。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王雪晴由原告抚养,次女王亦菲由被告抚养;并自愿放弃其婚前及婚后财产。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赵洪伟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新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