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催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阎民催字第00001号申请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永乐镇。法定代表人薛志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庄,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3583700,票面金额为壹拾壹万元整(¥110000元),出票人为陕西宏远航空锻造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背书人为陕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咸阳天钰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持票人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申请人陕西世纪博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亓锦代理审判员 刘路人民陪审员 王靓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