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高文与郭岭峰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郭岭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1926号原告高文。委托代理人司孝良,上海亚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岭峰。委托代理人张振侯,上海市恒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文与被告郭岭峰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庭外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文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逸家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正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