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光民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代正梅、刘泽胜诉被告王自重、王自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正梅,刘泽胜,王家重,王自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01786号原告代正梅,女,汉族,1973年4月24日生。原告刘泽胜,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孝良。被告王家重,男。被告王自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正梅、刘泽胜诉被告王自重、王自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正梅、刘泽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正梅、刘泽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汪安强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