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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光民初字第017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代正梅、刘泽胜诉被告王自重、王自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正梅,刘泽胜,王家重,王自红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光民初字第01786号原告代正梅,女,汉族,1973年4月24日生。原告刘泽胜,男,汉族,1968年12月11日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余孝良。被告王家重,男。被告王自红,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正梅、刘泽胜诉被告王自重、王自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代正梅、刘泽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正梅、刘泽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汪安强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雷 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