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方宝与徐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宝,徐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刘方宝。委托代理人:周明光,青岛城阳永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林杰。原告刘方宝与被告徐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0元,由原告刘方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