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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刘方宝与徐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宝,徐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153号原告:刘方宝。委托代理人:周明光,青岛城阳永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林杰。原告刘方宝与被告徐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方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1元,减半收取145.50元,由原告刘方宝负担。代理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马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