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刘守诺与青岛集力诺伟涂料有限公司、赵伟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守诺,青岛集力诺伟涂料有限公司,赵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刘守诺。被执行人青岛集力诺伟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港头臧村。法定代表人赵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伟。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197号。法定代表人臧家存,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守诺与被执行人青岛集力诺伟涂料有限公司、赵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汇润工贸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字第7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黄商初��第75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付波审 判 员 张培荣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庄德强 更多数据: